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通知》要求,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通知》强调,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