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
委、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
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
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
称《实施意见》),提出更大力度发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推动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了自主选择上
网的模式: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
要求。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
理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全额上网;电力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有自发自用、
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
备案和管理;容量、电压等级超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
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
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
管理,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利
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
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
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
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农村
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依据
国家要求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
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以及上述按集中式光伏电站
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
进入电力市场,应具备“可观、可测、
可调、可控”能力,承担调节义务,按
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推动整
村开发。结合国家“千家万户沐光
行动”,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
自然村或同一行政村的多个自然
村、集中居住区等范围,在充分尊重
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
上,规范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
村连片规模化开发。鼓励整村连片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集中汇流接
入、满足条件合并备案,原则上以计
量表计用户侧隔离开关下桩头为产
权分界点,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与电
网企业友好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