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销售电价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电价执行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小麦、稻谷、燕麦、养麦、高粱的净化、晾晒(烘);玉米的筛选、晾晒(烘);薯类的清洗、去皮;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棉花去籽、麻类沤软;蚕茧分拣、晾晒(烘);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对其他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我局将研究完善后予以明确。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包括各类农产品的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用电。 二、对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子计算中心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电子计算中心是指提供计算服务的设备负荷在总用电负荷所占比重超过95%的数据中心、计算机中心等独立单位。 三、以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价格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23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省农委。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印发苏价工〔2013〕427号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