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明晰信息公开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镇江供电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供电企业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的内容仅指《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其他公开的信息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网镇江供电公司本部及所属市(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国网镇江供电公司及所属市(县)供电公司分别成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第七条 国网镇江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委省政府、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2. 统一指导和协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3. 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 4. 审查、批准市、县公司拟发布的重要信息; 5. 审查、批准市、县公司拟报送上级单位备案的各类材料; 6. 审查并批准发布公司信息公开年报和县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年报。 第八条 县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市供电公司、县委县政府有关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和协调县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2. 制定和完善县公司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 3. 审查县公司拟发布的重要信息,并报送市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4. 审查县公司拟报送上级单位办备案的各类材料,并报送市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5. 审查县公司信息公开年报,并报送市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信息公开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供电企业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明确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公司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公司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公司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公司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公司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公司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公司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网镇江供电公司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企业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受理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 公司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3. 公司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4. 公司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公开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考核;负责牵头修订、汇编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负责牵头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年报,并发布;负责更新维护本单位企业基本信息;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维护和更新公司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生产部门负责本单位供电质量和“两率”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并负责对反馈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营销部门负责本单位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等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并负责对反馈信息的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生产部门负责本单位停电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并将核准后的停电信息提交本单位营销部门发布。各级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停电信息发布后的客户反馈信息,并提交本单位调度控制中心、生产技术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部门负责协助办公室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以及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 第五章信息公开审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制度,认真执行“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要求。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部门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严格按照《国网镇江供电公司企业涉密事项目录》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手续(附件1)。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审核部门应指定部门负责人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上级确定。对应保密的信息而未做好保密工作的,按照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公开的信息公布不及时或信息不准确的,由所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对由此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镇江供电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国网镇江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 信息公开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 部门: 信息名称 载体类别 公开方式及去向 撰稿人 部门意见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依据:□密级: ;□单位内部文件) 年 月 日(盖章) 保密办 审核意见 □准予公开 □不予公开(依据:□密级: ;□单位内部文件) 年 月 日(盖章) 备 注 1. 涉及国家秘密、核心商业秘密的,需经保密办审核并留存审查稿。 2. 涉及其它企业秘密的,由专业负责部门审查确定。